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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核定业务

  • 2020-07-2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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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时间】
每月15日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
【经办条件】
1.符合纳入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2.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退休年龄;          
3.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提供材料】
(一)必备材料:
1.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2.参保人人事档案(封口盖章);
3.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三份,盖公章);
5.2014年9月《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确定)审核表》或《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确定)审核花名册》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6.退休时《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确定)审核表》或《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确定)审核花名册》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7.《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待遇申领表》一式四份。
(二)其它材料:
1.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须提交经省人社厅审批的《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审核表》;
2.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交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的《海南省从业人员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3.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须提交经计生部门审批的《海南省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申请审批表》;
4.按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经办流程】
1.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并作出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2.参保单位每月15日至25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报退休审核材料。
3.社保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受理,并打印《海南省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申报材料接收清单》,提交申报单位。
4.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清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形成并打印新的《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表》。
5.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打印《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和《海南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处理单》。
6.参保单位按《海南省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申报材料接收清单》规定的时间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退休待遇核定等有关资料。
注: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须凭本人身份证件先到本局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建模后方可申报退休审核业务;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办理完毕,如有异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核。